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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马某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75号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某鹏,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马某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建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了2500元,扣款时间需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代理审判员 王   铁   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