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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游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12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羽,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26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124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羽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游羽在重庆市江北区XX网络会所,趁被害人谭某某熟睡之机,将谭某某放在裤子右侧口袋内的一部价值523元的联想S90-T型手机扒走。2016年7月20日5时39分许,被告人游羽在重庆市火车X站X广场附近XX网咖,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张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价值813元的三星A7000型手机盗走。2016年7月25日4时29分许,被告人游羽在重庆市沙坪坝区XX号附XX号大咖网咖,趁被害人雍某某熟睡之机,将雍某某放在椅子上的一部价值441元的VIVOY13L型手机盗走。2016年7月26日6时42分许,被告人游羽在重庆市两江新区XX道XX号附XX号XX网咖,趁被害人杜某某熟睡之机,将杜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价值2933元的苹果6A1586型手机盗走。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游羽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案发后,被盗苹果6A1586型手机和VIVOY13L型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游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被告人游羽的户籍信息;被告人游羽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谭某某、张某某、雍某某、杜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重庆市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游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游羽盗窃的财物,依法应责令其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32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游羽将扒窃的一部价值523元的联想S90-T型手机退赔给被害人谭某某;将盗窃的一部价值813元的三星A7000型手机退赔给被害人张某某;将盗窃的一部价值441元的VIVOY13L型手机退赔给被害人雍某某(已发还);将盗窃的一部价值2933元的苹果6A1586型手机退赔给被害人杜某某(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