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刑初字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胡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2刑初字71号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淮北市电信局职工。2015年8月27日投案,当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2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晚,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某某小区院内,被告人胡某因被害人陈某多次打电话找其女友刘某某一事,与陈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胡某用拳头殴打陈某面部,致陈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女友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曾见过面,陈某与刘某某通过电话。2015年1月15日晚,陈某打电话约刘某某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某某小区见面,双方见面后,胡某因陈某多次打电话找刘某某一事,与陈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胡某用拳头殴打陈某面部,致陈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胡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不能正确地处理与他人的矛盾,将被害人打伤,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宫恒红审 判 员 蔡 矿人民陪审员 杜春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被告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