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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民初5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与黎宇斌、范伟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589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黎宇斌,范伟明,谢燕葵,龙伟志,李颂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5民初58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何耀荣,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科,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宇斌,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范伟明,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谢燕葵,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龙伟志,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李颂联,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诉被告黎宇斌、范伟明、谢燕葵、龙伟志、李颂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本案被告没有提起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哲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