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苏小玲与廖土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玲,廖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454号申请执行人:苏小玲,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廖土兴,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4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一、被告廖土兴确认欠原先苏小玲借款本金48000元;二、上述借款本金48000元,由被告廖土兴自2016年4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1500元给原告至还清款之日止。若被告廖土兴未如期履行协议约定的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小玲与被执行人廖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6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土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土兴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经查询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被执行人廖土兴作了还款计划:从2016年6月份起每月还款1500元至还清款项为止,现已按计划履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廖土兴的还款计划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