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8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有邦涂料有限公司、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有邦涂料有限公司,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8184号原告: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文路XXX号X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蔡逸君,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XXX号XXX号楼XXX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被告:上海有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民路XXX弄XXX号第二幢一层-A159。法定代表人:石敏。被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云东路XXX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陈皓。原告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有邦涂料有限公司、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