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彭伟与周国荣、王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周国荣,王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91民初1985号原告:彭伟,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0月26日,住襄阳市民发盛特区,原系襄阳齐信世纪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吴景灝,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国荣,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1月14日,住襄阳市长虹路民发.城市。被告:王君,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10月8日,住襄阳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伟与被告周国荣、王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君、周国荣银行存款30万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彭伟提供了其所有的鄂A×××××号东风标致牌汽车,鄂A×××××号凌派牌汽车作为担保,并承担因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