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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彭伟与周国荣、王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周国荣,王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91民初1985号原告:彭伟,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0月26日,住襄阳市民发盛特区,原系襄阳齐信世纪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吴景灝,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国荣,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1月14日,住襄阳市长虹路民发.城市。被告:王君,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10月8日,住襄阳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伟与被告周国荣、王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君、周国荣银行存款30万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彭伟提供了其所有的鄂A×××××号东风标致牌汽车,鄂A×××××号凌派牌汽车作为担保,并承担因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