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范玉春与叶建林、叶建中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春,叶建林,叶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范玉春,男。委托代理人刘蓉,彭山区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叶建林,男。被执行人叶建中,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玉春与被执行人叶建林、叶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建林、叶建中将欠款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被执行人叶建林、叶建中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彭山民初字第725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