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艾青与尤明亮、武汉黑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青,尤明亮,武汉黑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93-1号原告:艾青,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杨义,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举,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尤明亮,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黑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和邦盛世地板门业城D栋1楼40号。法定代表人:陈好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子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艾青、被告尤明亮、被告武汉黑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青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尤明亮、被告武汉黑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00元或其他相应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艾青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尤明亮、被告武汉黑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0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查封原告艾青提供的担保人李春名下的坐落于武汉中央文化区K1-2-2110号(合同编号:昌130258030,建筑面积:137.32平方米)及K1-2-2101号(合同编号:昌130258021,建筑面积:235.79平方米)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 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