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胡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7执2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地址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法定代表人崔彦康。被执行人胡某。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申请胡某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于2016年9月20日书面申请中止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727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东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少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