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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缪定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定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8民初658号原告: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定南县东环南路御水尚都。法定代表人:李少群,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章,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缪定祥,男,汉族,成年,住定南县。原告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定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缪定祥已死亡,需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计367元,由原告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初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付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