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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终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旭光与于治、周果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旭光,于治,周果清,罗彰,郭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1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光,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南大街派出所干警,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张玲凤、张亚,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治,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张家口银监分局宣化办事处职工,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果清,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宣化支行员工,住址。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彰,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张家口银监分局宣化办事处职工,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云霞,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职员,现住。委托代理人:罗彰,系郭云霞丈夫。上诉人王旭光因与被上诉人于治、周果清、罗彰、郭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旭光的委托代理人张玲凤、张亚,被上诉人于治、周果清及委托代理人李伟,被上诉人罗彰,被上诉人郭云霞的委托代理人罗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治给上诉人出具了《借条》,上诉人持该《借条》起诉,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首先,上诉人为出借人,但根据原审卷宗中的证据显示,上诉人没有付款行为,付款是从连秀丽的账户将30万转入杨正旭的账户内;杨正旭的部分还款转入了贺从山的账户。在上述款项的流动中,连秀丽的转款是否等于上诉人付款的事实不清。其次,如连秀丽的转款等于上诉人付款,则应进一步查明上诉人的付款行为是受被上诉人于治的要求,还是上诉人通过被上诉人于治的介绍,直接将款借给了杨正旭。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宣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诉人王旭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成 进审 判 员  姜建龙代理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