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催35号申请人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喜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操超,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遗失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400051/23449882,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出票人金坛鑫田柴油机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坛市建明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出票时间2014年6月23日,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贺献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云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