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5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区运发商店诉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康达食品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运发商店,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康达食品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5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运发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号。经营者:尚燕,女,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慧(系尚燕之夫),男,1959年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康达食品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二区大厦*层**号。经营者:王永康,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运发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上诉人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康达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运发商店以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运发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运发商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运发商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春雨审判员 盛韵同审判员 王家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一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