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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60郑小五与苏州周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五,苏州周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60号申请执行人郑小五等36人。被执行人苏州周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800号,组织机构代码55029772-6。郑小五等36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周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之33件案件的的法律文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由于苏州周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有众多案件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被申请强制执行,为方便案件的执行,涉及被执行人苏州周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所有执行案件,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周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苏州周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苏州周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租用昆山市体育中心房产内的空调、电视机、按摩床等动产已被本院查封,目前正在评估拍卖中。待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评估拍卖后,按照法定程序,全体权利人可参与分配。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苏州周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正在评估、拍卖中,因处置时间较长,故以苏州周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现已符合程序性终结条件,待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成交后,全体权利人均可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本次合并执行涉及郑小五等36人对以苏州周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中所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法律文书文号详见本裁定书附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潘红刚执行员  陈志成执行员  王缀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冀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