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6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小燕与陈庆云、颜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燕,陈庆云,颜珊,陈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234号申请人:李小燕,女,汉族,1980年3月5日生,住。被申请人:陈庆云,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生,住。被申请人:颜珊,女,汉族,1985年8月1日生,住。被申请人:陈清,男,汉族,1974年6月17日生,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小燕诉被申请人陈庆云、颜珊、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颜珊价值5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颜珊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德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灿[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