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凌向阳、石伟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向阳,石伟,张运琴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向阳,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石伟,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运琴(别名小玉),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正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丁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向阳、石伟、张运琴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向阳、石伟、张运琴及辩护人丁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9月8日16时20分,被告人张运琴、石伟、凌向阳伙同刘长云、周洪领、张某(均另案处理)在310国道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乡段,河南省鹿邑县鸣鹿办事处赵楼行政村一队村民赵某随车号为鲁P×××××货车由河南省濮阳沿105国道向河南省鹿邑县送货,行驶至周集乡路段时,凌向阳、石伟、张运琴等人,明确分工,以“碰瓷”为手段,对过路的鲁P×××××货车车上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现金人民币1000元。二、2015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凌向阳、石伟、张运琴等人,在河南省许昌市南环路,以“碰瓷”为手段,敲诈勒索受害人焦作市武陟县北郭乡村民王某、王小平夫妇人民币6000元整。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凌向阳、石伟、张运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凌向阳、石伟、张运琴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运琴的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运琴系初犯,能坦白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8日16时20分,被告人张运琴、石伟、凌向阳伙同刘长云、周洪领、张某(均另案处理)在310国道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乡段,河南省鹿邑县鸣鹿办事处赵楼行政村一队村民赵某随车号为鲁P×××××货车由河南省濮阳沿105国道向河南省鹿邑县送货,行驶至周集乡路段时,凌向阳、石伟、张运琴等人,明确分工,以“碰瓷”为手段,对过路鲁P×××××货车车上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现金人民币1000元。2、2015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凌向阳、石伟、张运琴等人,在河南省许昌市南环路,以“碰瓷”为手段,敲诈勒索焦作市武陟县北郭乡村民王某、王小平夫妇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凌向阳、石伟、张运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凌向阳、石伟、张运琴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周洪领、张某等人的证言、有关书证及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向阳、石伟、张运琴伙同他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三名被告人经教育后能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向阳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向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石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运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凌向阳的刑期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被告人石伟、张运琴的刑期均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蒋建平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