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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任亭玉、龙某等与王婷、吴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亭玉,龙某,王婷,吴静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522号原告任亭玉,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龙某。委托代理人徐垒垒,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婷,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静杰,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负责人邓俊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亭玉、龙某诉被告吴静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任亭玉、龙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吴静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亭玉、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亭玉、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元,由原告任亭玉、龙某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