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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柯美涛与李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美涛,李春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314号原告柯美涛,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襄州区人。被告李春根,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襄州区人。原告何美涛与被告李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红勇独任审判。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未找到被告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柯美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