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10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成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086号之二被执行人王成锁,男,1955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成锁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5)辉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成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违法所得款106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成锁履行案款1060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追缴王成锁违法所得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