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磊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刑初297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磊齐某,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济钢家属院东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于2006年3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06年6月2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6年12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07年1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07年2月6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9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8年9月20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6)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磊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子娟、段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磊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齐磊齐某在济源市实验中学门口盗窃一辆白色赛车,后将该赛车卖给济源市贾庄旧货市场的侯某。2、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齐磊齐某到济源市北海办事处下街村一牛场盗窃一辆“新日”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卖给济源市帝隆商贸亚军电动车店的卢某。3、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齐磊齐某在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庙后村一收废品院内,将被害人杨某2放在屋内充电的黑色“红米”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9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4、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齐磊齐某将盗窃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卖给济源市大韩村修电动车的杨某1。经鉴定,该车价值350元。5、2016年年初,被告人齐磊齐某在济源市实验中学门前盗窃一辆“上海永久”牌赛车,卖给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御驾村的刘保法。经鉴定,该车价值540元。6、2016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齐磊齐某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西留村财源北路9巷31号院内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粉红色“轻骑”牌小布丁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24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退。7、2016年2月份,被告人齐磊齐某在济源市沁园小区盗窃一辆“BSA”牌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20元。8、2016年3月16日左右,被告人齐磊齐某在济源市天坛办事处贾庄旧货市场院内盗窃一辆“新奥斯”牌电动车,后卖给了济源市大商超市东侧洗车行的聂真真。经鉴定,该车价值870元。9、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齐磊齐某在济源市实验中学门口盗窃一辆“美利达”牌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齐磊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杨某2的陈述,证人聂真真、侯某、卢某、杨某1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磊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磊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磊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磊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齐磊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长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