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夫香与刘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夫香,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124号申请执行人:张夫香,女,农民。被执行人:刘平,女,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夫香与被执行人刘平追偿代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刘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一被执行人解某、柴某、张夫香、魏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解某、柴某、张夫香、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被执行人刘平未履行还款义务,由被执行人张夫香偿还60134.76元。申请执行人张夫香申请追偿被执行人刘平代付款60134.76元,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司法查询,2016年9月12日在车管所、工商局、房管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鲁152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60134.76元、申请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