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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廊坊市晶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洁丽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晶鑫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鑫洁丽建筑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669号之一原告:廊坊市晶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南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占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鑫洁丽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委员会东南800米。法定代表人:张宏斌,职务董事长。原告廊坊市晶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洁丽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廊坊市晶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晶鑫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市晶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廊坊市晶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小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