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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邓跃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邓跃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珠光南路号77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春,总经理。被执行人:邓跃干,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邓跃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扬商初字第0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日立案受理。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邓跃干欠申请人本金12868054.7元及利息于2015年1月25日前全部还清。由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扬商初字第006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祥审 判 员  钱鹏瑛代理审判员  张成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