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韦彦林与谢铁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彦林,谢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彦林,男,汉族,住址,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谢铁,男,汉族,住址,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韦彦林与被执行人谢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谢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申请执行人韦彦林借款8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谢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韦彦林违约金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11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谢铁名下位于XXX的房产、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XXX汽车一辆,上述财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100.77元,此外,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张肃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秉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