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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球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蒋球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166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立斌,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蒋球平,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球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球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