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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辜某甲与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某甲,辜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2643号原告:辜某甲,女,生于2004年11月1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生于1981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原告生母。被告:辜某乙,男,生于1978年11月2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辜某甲与被告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辜某甲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辜某甲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