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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永娇与胡志军、冯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娇,胡志军,冯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娇,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胡志军,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被执行人冯维华,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张永娇与胡志军、冯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虎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永娇于2016年4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胡志军、冯维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志军、冯维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志军、冯维华经多次联系拒不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庭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