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82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珲春市。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朴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