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黄艳华与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华,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458号原告:黄艳华,女,194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新华大街华盛小区5号楼2单元1001号。法定代表人:马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力,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艳华与被告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凌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艳华,被告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勇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艳华诉称:我是被告公司的退休职工。自我退休起到2012年,被告一直给我报销暖气费。现任经理接手后,给我报销了2012年的暖气费,拒绝给我报销2013年到2015年的暖气费。我向被告多次要求报销暖气费未果后,先后到顺城区建委、信访办、劳动仲裁主张,均未得到解决。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报销我2013年至2015年交纳的暖气费共1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是我公司退休职工,原告暖气费报销在交接名单上。但退休职工报销暖气费不是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暂行规定》第5条第6项规定,由社会保险总公司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暖气费由社会保险支付。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告从顺城区建筑公司退休。2003年4月18日,顺城区建筑公司由集体企业改制成立股份制企业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由陈培军收购全部股份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7月29日,该公司由马聪接任经营至今。被告为原告报销采暖费至2012年2013年采暖期,女职工按50平方米标准报销,自2013年2014年采暖期起未为原告报销采暖费。原告居住于抚顺市新抚区凤翔路房屋(建筑面积77.55m2),原告缴纳2013年采暖费2171.40元。因被告未给原告报销2013年采暖费,原告到被告处多次主张未果后,到顺城区人民政府、抚顺市信访办主张仍未果。2016年4月21日,原告到抚顺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16年5月5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报销采暖费38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采暖费发票3张、《坤泰建筑公司法人经理交接书》、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予以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住房公积金、采暖费报销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采暖费报销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另外,被告一直为退休的原告报销采暖费,但企业经过改制后,其《坤泰建筑公司法人经理交接书》只是对工作的交接,并不直接代表被告承接原企业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或债权债务;且企业所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对采暖费的报销在法律纳入调整范围的内容之外,是企业在内部规定对其职工给予何种福利待遇,故被告是否为原告报销采暖费,是企业经营行为自主调整之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应予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凌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笑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