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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仲冬与阿旺旦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仲冬,阿旺旦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289号原告:杨仲冬,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拉萨市。被告:阿旺旦巴,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现住拉萨市。原告杨仲冬与被告阿旺旦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仲冬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杨仲冬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仲冬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仲冬负担。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德  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