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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关彩红与朱保才、英丽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彩红,朱保才,英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彩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保才。被执行人英丽娜。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8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7734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4日,以后另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3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0314元,以上共计52562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两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保才在芜湖开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因该股权现无法执行,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