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辖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辖终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生街社区综合服务楼416室。法定代表人:冯会玲,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东外环。法定代表人:林士朋,经理。上诉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14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未与河南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综上,本案应根据民诉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诉人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主张,2015年6月20日,被上诉人承包了上诉人总包的泰安市岱岳区黑水湾村旧村改造项目的防水工程,现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形成诉讼。被上诉人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2015年6月20日其与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水湾旧村改造工程项目部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交了防水工程工程量确认单及保证金单据复印件,其上均加盖有该项目部印章。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泰安市岱岳区黑水湾村,故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邢晗晗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