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燕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金花,孙燕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金花,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张海华,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联会,徐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燕芹,农民。再审申请人李金花因与被申请人孙燕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2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金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原审时没有通知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开庭传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系他人代签。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强迫申请人向其出具借条,且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借条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借款。请求撤销原判决,再审本案。孙燕芹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向申请人交付的借款,申请人于同年9月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审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向申请人的居住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收件人处有“李金花”名字的签字。申请人主张“李金花”三字不是其本人所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二、申请人主张其被强迫书写借条,且被申请人未按照借条约定向其支付借款,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申请人提供证人证言证实已向申请人交付了借款,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李金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金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刘承训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