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云朋盗窃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333号被执行人:张云朋,男,1986年7月21月,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士英街上列当事人因盗窃罪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扶刑初字307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罚金1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刑初字307号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