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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6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琴与被告黄虎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475号原告马某,女,回族,生于1990年11月6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黄某,男,东乡族,现年25岁,小学文化。原告马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抚养子女黄某某、黄某某;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费、精神损失费30000元;3、请求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套;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16日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双方结婚后,被告发生了变化,经常对原告拳打脚踢。并被告经常疑神疑鬼,怀疑原告在外面另找他人,经常以此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提出了离婚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答辩状,称原、被告已领取结婚证,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提交了结婚证。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已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了婚姻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原告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为由提起了诉讼,属于法律关系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忠吉审 判 员  韩高占代理审判员  唐秀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秀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