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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玉柱与李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柱,李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振强,男,汉族,农电局城郊所职工。本院对张玉柱诉李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振强在农电局发放的全额工资,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转帐等手续。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都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