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赵章所与曾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章所,曾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82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赵章所,住怀宁县被执行人:曾和云,城镇居民,住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43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和云银行存款95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鲁日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