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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凯里经济开发区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潘平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经济开发区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平生,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2402号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合创公园一号17栋负1层10号。法定代表人池和快,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桂秦,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平生,男,1985年3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第三人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宁波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银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平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由协商解决争议事项,原告认为已无诉讼必要,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政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艺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