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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姜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姜素华,女,1976年2月7日,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毛村镇八都村。执行人 祝志礼,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吴村镇玉田村。本院在执行姜素华申请执行祝志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祝志礼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对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50000元,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毛红斌审判员夏秀中审判员杨爱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曰书记员吕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