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0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杭州杭鼎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武宗、王艳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杭鼎担保有限公司,李武宗,王艳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0468号原告杭州杭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静贤。委托代理人陈棋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武宗。被告王艳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鼎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武宗、王艳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杭鼎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武宗、王艳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杭鼎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李武宗、王艳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杭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迪明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