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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谭明双与田维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双,田维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保25号申请执行人谭明双。被执行人田维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明双与被执行人田维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528民初9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田维绪位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门街27号的一楼和七楼的两处房产(产权号分别为:长阳县房权证龙舟坪镇第0109**号、长阳县房权证龙舟坪镇第0109**号)及申请执行人谭明双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由申请执行人谭明双与其妻田梅珍共有的位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25号(清江瑞景)A-1102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长阳国用(2014)第53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田维绪位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门街27号的一楼和七楼的两处房产(产权号分别为:长阳县房权证龙舟坪镇第0109**号、长阳县房权证龙舟坪镇第010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执行人谭明双与其妻田梅珍共有的位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25号(清江瑞景)A-11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长阳国用(2014)第53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申请执行人谭明双、被执行人田维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春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