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向阳诉伊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向阳,伊拉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230号原告高向阳,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伊拉图,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向阳诉被告伊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多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院决定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向阳负担。审判员 苏尼日哈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牧 其 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