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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向阳诉伊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向阳,伊拉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230号原告高向阳,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伊拉图,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向阳诉被告伊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多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院决定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向阳负担。审判员 苏尼日哈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牧 其 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