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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旭、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陈旭,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卢雪梅,南京利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145号全民健身中心一层。负责人朱勇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旭,男,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2号12幢。法定代表人陈旭。被执行人卢雪梅,女,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南京利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徐庄软件产业基地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旭。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旭、卢雪梅、南京利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玄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玄执字第271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22号12幢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焦宜春执 行 员  牛利梅执 行 员  王正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