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倪伟与张奇军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伟,张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倪伟,男。被执行人张奇军,男。申请执行人倪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彭山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奇军暂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倪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云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