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芳与何丽芬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芳,何丽芬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75号申请人杨芳,女,1979年2月1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何丽芬,女,1982年9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申请人杨芳与被申请人何丽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芳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何丽芬所有的渝HEQx**思域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杨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何丽芬所有的渝HEQx**思域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720元,由申请人杨芳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