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民初435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科技大学职工。被告:顾某某,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性格不合,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顾煜宸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0元。被告顾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1999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30日婚生一子顾煜宸。近年来,因被告在外地工作,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诉讼中,因被告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法缺席进行审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吵闹,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考虑到婚生子尚未成年,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互让互谅,和睦相处,使夫妻关系和好如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玉萍审 判 员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