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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增城市朱村镇工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81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增城市朱村镇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宋万俊、宋俊民,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增城市朱村镇工业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增城市朱村镇工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国土房屋管理局、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另本案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待上述财产处置后再参与其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3执8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伟宗审判员  黄伟明审判员  王桃金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淑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