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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中春、陈文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中春,陈文平,广西南宁文思吉旺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2南宁华润中心西写字楼250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中春,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陈文平,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文思吉旺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工业管理区第三生产作业区园艺路52号北湖园艺场厂房。法定代表人吉中春。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中春、陈文平、广西南宁文思吉旺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中春、陈文平、广西南宁文���吉旺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吉中春、陈文平、广西南宁文思吉旺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玥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