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景文与刘志明、杜万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景文,刘志明,杜万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汪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马景文,男,满族,农民,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刘志明,男,汉族,个体,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杜万善,男,汉族,农民,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马景文与被执行人刘志明、杜万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汪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景文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杜万善实际所有的、在案外人王相传名下的林地。于2015年12月1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志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的存款20,000.00元。此款于2016年1月1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志明、杜万善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景文于2016年9月20日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汪法执字第24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旭 来自: